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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5/9 10:14:02 浏览次数:159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千镇一面。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经济。

(三)目标

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培育要求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良好、前景可观。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通过产业发展,小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居住区开放融合,提倡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店铺布局有管控。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突出。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发展理念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鼓励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小镇健康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三、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

三部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特色小镇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三部委依据各省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情况,逐年确定各省推荐数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推荐数量,于每年8月底前将达到培育要求的镇向三部委推荐。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

2016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人: 林岚岚、贾一石

电  话: 010-58934432、58934431

传  真: 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日                           

 

 

 

 

 

 

 

 

 

 

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相得益彰、互为支撑。发展美丽特色小(城)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现就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夯实城镇产业基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发展品质,建设美丽特色新型小(城)镇,有机对接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坚持创新探索。创新美丽特色小(城)镇的思路、方法、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防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型小城镇之路。

——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挖掘特色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彰显小(城)镇独特魅力,防止照搬照抄、“东施效颦”、一哄而上。

——坚持产业建镇。根据区域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防止形象工程。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多元化主体共同推动美丽特色小(城)镇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好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作用,防止大包大揽。

二、分类施策,探索城镇发展新路径

总结推广浙江等地特色小镇发展模式,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将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

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节约用地、体现特色的要求,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要加强与城市发展的统筹规划与功能配套,逐步发展成为卫星城。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小城镇,要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培育成为休闲旅游、商贸物流、智能制造、科技教育、民俗文化传承的专业特色镇。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成为服务农村、带动周边的综合性小城镇。

统筹地域、功能、特色三大重点,以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特大镇、镇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专业特色镇为重点,兼顾多类型多形态的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

三、突出特色,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

产业是小城镇发展的生命力,特色是产业发展的竞争力。要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产业集聚等特色,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在差异定位和领域细分中构建小镇大产业,扩大就业,集聚人口,实现特色产业立镇、强镇、富镇。

有条件的小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市和都市圈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吸引高端要素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定居。强化校企合作、产研融合、产教融合,积极依托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院校建设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育特色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

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创新是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发挥小城镇创业创新成本低、进入门槛低、各项束缚少、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平台和载体。鼓励特色小(城)镇发展面向大众、服务小微企业的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服务平台,构建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圈,集聚创业者、风投资本、孵化器等高端要素,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的耦合;依托互联网拓宽市场资源、社会需求与创业创新对接通道,推进专业空间、网络平台和企业内部众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营造吸引各类人才、激发企业家活力的创新环境,为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便利、完善的“双创”服务;鼓励企业家构筑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资源;深化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创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一批集聚高端要素、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小城镇。

五、完善功能,强化基础设施新支撑

便捷完善的基础设施是小城镇集聚产业的基础条件。要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小城镇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通畅、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以人为本推动信息惠民,加强小城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建设智慧小镇。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做好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

强化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和通行能力,改善交通条件,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大城市市域(郊)铁路发展,形成多层次轨道交通骨干网络,高效衔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促进互联互通。鼓励综合开发,形成集交通、商业、休闲等为一体的开放式小城镇功能区。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提升微循环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提升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新供给

完善的公共服务特别是较高质量的教育医疗资源供给是增强小城镇人口集聚能力的重要因素。要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布局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提高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群众在特色小(城)镇能够享受更有质量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要聚焦居民日常需求,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加快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

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要按同等城市标准配置教育和医疗资源,其他城镇要不断缩小与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实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参照县级医院水平提高硬件设施和诊疗水平,鼓励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布局三级医院。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动市县知名中小学和城镇中小学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七、绿色引领,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

优美宜居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城镇生活的新期待。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城镇特色景观资源,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构建生态网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溯源倒逼、系统治理,带动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有机协调城镇内外绿地、河湖、林地、耕地,推动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促共融、新型城镇化与旅游业有机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按照不低于3A级景区的标准规划建设特色旅游景区,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民族风情小镇等的保护,保护独特风貌,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小(城)镇。

八、主体多元,打造共建共享新模式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是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的重要内容。要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积极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家创造力,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城镇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成为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主力军。积极调动市民参与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热情,促进其致富增收,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逐步形成多方主体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城镇治理模式。

政府主要负责提供美丽特色小(城)镇制度供给、设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管理和服务,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行政干预。

九、城乡联动,拓展要素配置新通道

美丽特色小(城)镇是辐射带动新农村的重要载体。要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网络,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促进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生态环保设施城乡统一布局建设。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以美丽特色小(城)镇为节点,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和“快递下乡”。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标准统一。

搭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依托优势资源,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引导城镇资金、信息、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推动城乡产业链双向延伸对接。促进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和创新要素高效配置。

十、创新机制,激发城镇发展新活力

释放美丽特色小(城)镇的内生动力关键要靠体制机制创新。要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不断拓展公共服务范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创新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基金。研究设立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倾斜支持美丽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鼓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通过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按照“小政府、大服务”模式,推行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强镇扩权,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县级管理职能和权限,强化事权、财权、人事权和用地指标等保障。推动具备条件的特大镇有序设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加快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作为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借鉴浙江等地采取创建制培育特色小镇的经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努力打造一批新兴产业集聚、传统产业升级、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的美丽特色小(城)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项目、资金、政策等的支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推动美丽特色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8日

 

 

 

 

 

 

 

 

 

 

 

 

 

 

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经济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也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有利于加快高端要素集聚、产业转型升级和历史文化传承。为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特色为本。特色小镇是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绿色化融合发展的新形式,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结合自身特质,找准产业定位,制定各具特色发展规划,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形成“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的重要功能平台。

(二)产业为根。特色小镇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旅游、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产业,兼顾工艺美术(木雕、石雕、陶瓷等)、纺织鞋服、茶叶、食品等传统特色产业,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力争培育为支撑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每个细分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

(三)精致宜居。特色小镇要坚持精而美,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不超过规划面积的50%。特色小镇要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

(四)双创载体。特色小镇要把人才引进作为首要任务,把为企业家构筑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资源作为重要工作,在平台构筑、文化培育、社区建设等方面鼓励小镇内企业、社会组织、从业者等充分参与,培育小镇自治,不设专门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在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努力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建设创新创业样板,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五)项目带动。发挥项目带动支撑作用,夯实特色小镇发展基础。新建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改造提升类18亿元以上,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分别放宽至20亿元以上和1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互联网经济、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

(六)企业主体。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地方政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

二、创建程序

务实、分批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力争通过3~5年的培育创建,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城镇化办)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申报材料,应包含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确定创建名单。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省城镇化办组织联审并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产业选择处于全省同类产业领先地位的优先考虑。

(三)年度考核。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由省城镇化办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

(四)验收命名。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完成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城镇化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建省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要素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优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布局。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存量建设用地等。省国土厅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倾斜支持。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在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资金支持。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的县级财政收入,县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建设;有关市、县(区)在省财政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倾斜安排一定数额债券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支持特色小镇组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发行城投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服务业、双创孵化、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2016-2018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特色小镇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特色小镇完成规划设计后,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万元规划设计补助,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承担25万元。

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鼓励特色小镇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建设,省级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倾斜支持。

(三)人才扶持。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特色小镇内实行促进高层次人才加大科研投入、吸引人才加盟、吸收股权投资、发展离岸业务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办法。对特色小镇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执行我省自贸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各级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特色小镇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的担保支持力度,省再担保公司对小镇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

(四)改革创新。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实施国家和省里先行先试的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联动和协调,合力推动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有力开展。依托现有的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二)实行重点扶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省特色小镇创建遴选标准和任务,制定培育计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推介,实行领导挂钩、重点培育、重点发展。省直部门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要对特色小镇给予倾斜支持。

(三)推进责任落实。县(市、区)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强动态监测。有关市、县(区)按季度向省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省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实现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特色小镇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打造特色业态为主导,产业定位明确、市场要素集聚、管理机制创新、生产生活生态统筹布局的综合性发展平台,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对于推动政府与市场互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特色小镇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特色小镇建设重要批示精神,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破解小城镇经济发展瓶颈、创新发展动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有力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创建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城融合;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加快推进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深入挖掘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内涵,充分发挥我省文化资源优势,打造文化品牌,使特色小镇成为记住陇原乡愁、唤醒历史记忆、弘扬历史文化的有效载体,从而带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目标步骤

  (一)建设目标。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驱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四方落实”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科学规划、产业集聚,生态文明、绿色低碳,文化传承、彰显特色,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围绕不同区域的产业发展、自然风貌、文化风俗和资源禀赋,按照“一镇一业”、“一镇一品”的要求,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绿色低碳、功能完善、产业集聚、开放包容、机制灵活、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

  特色小镇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其中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二)实施步骤

  全省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从2016年7月至2018年底,用3年时间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6年7月):调研论证,确定名单。在县市区政府自愿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详见附件)。各市州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市州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先行培育。

  第二阶段(2016年8月—10月):制定方案,编制规划。纳入重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特色小镇建设规划,明确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计划,以及规划范围约3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核心区约1平方公里的城市设计。

  第三阶段(2016年11月—2018年9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每个特色小镇功能定位,统筹衔接各类规划,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落实建设项目,培育特色产业,以优质项目的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等要素支撑的特色小镇。

  第四阶段(2018年10月—12月):总结验收,交流提升。各地全面总结特色小镇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特色小镇建设与监管的长效机制。组织力量对重点建设的特色小镇进行综合评定,交流推广创建工作经验。

三、创建要求

  (一)绿色低碳,生态良好。围绕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确定特色小镇绿色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开发应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交通体系,划定绿化建设用地,控制绿色指标,提高供排水、供热、供气、环境保护、智能化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特色小镇绿色、低碳、集约、智能、可持续发展。

  (二)风貌优美,功能完善。在尊重小镇自然生态、历史文化遗存的基础上,按照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对特色小镇的风貌特色、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重借景山水、巧用田园、就地取材,体现纯朴的乡村特色。坚持地域人文特色,把传统文化和风土人情融入“山、水、村”中,真正体现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小镇魅力。坚持科学管控,规划创新,塑造出特色鲜明、色彩协调、风貌优美的小镇形象。坚持合理配套,做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旅游交通、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布局完善,教育养老、医疗卫生、住房就业等各项保障措施到位,提升特色小镇综合服务功能。

  (三)产业集聚,特色鲜明。以特色产业的提升发展为核心,结合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地域特征、资源优势,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做足特色,紧扣适合当地实际的特色富民产业,注重聚焦旅游、文化、生态、健康、现代服务等五大产业和中药材、民俗风情、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着力培育建设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向特色小镇集聚,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产业体系的特色小镇。

  (四)机制高效,体制创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创新投资支持机制、健全高效管理机制、规范完善激励机制,着力打造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等要素支撑的众创生态系统。通过政策扶持、品牌创新、人才支撑,全力推进产业科学集聚、资源有效整合,走出一条创新发展之路、人才创业之路,从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特色小镇成为农村有志之士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纳入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范围,在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增补省供销合作社、省城乡发展投资集团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推进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市州政府负责指导督促本地特色小镇的创建工作,县市区政府为特色小镇创建的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特色小镇创建的实施主体。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特色小镇实施方案,抓紧编制规划,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规划统筹。特色小镇在创建初期要重视特色产业的科学定位,按照“多规合一”的理念统筹编制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充分衔接产业、生态、空间、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内容,合理确定特色小镇的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重要内容,做到定位科学、目标清晰、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三)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指标,加大特色小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把特色小镇的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范围。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力度,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推行特色小镇土地管理创新,突出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指标。

  (四)加强财政支持。省级财政采取整合部门资金的办法对特色小镇建设给予支持。同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按期完成任务,通过考评验收的特色小镇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特色小镇所在县级政府要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的租赁收入以及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资源,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给予支持。

  (五)加强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信贷和投融资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特色小镇建设,鼓励省、市、县各级投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特色小镇建设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采取TOT(转让经营权)、BOT(建设—经营—转交)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在更大范围参与特色小镇建设。

  (六)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多方整合资金,创新投入方式,对特色小镇建设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围绕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目标,每年在编制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时,重点向特色小镇倾斜。对涉及特色小镇建设的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小镇风貌等项目,充分利用新型城镇化试点、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精准扶贫和易地搬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成果,编制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清单,优先对列入特色小镇建设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七)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特色小镇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和新思路、新举措,强化示范带动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使特色小镇建设成为全社会高度重视、广泛参与的共同行动,为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特色小镇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特色小镇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八)加强考核考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纳入创建名单的各县市区和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正常开展。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特色小镇建设的进展情况开展督查,每年对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实行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附件:重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1.定西市通渭县平襄书画小镇

  2.临夏州和政县松鸣冰雪运动小镇

  3.武威市凉州区清源葡萄酒小镇

  4.天水市麦积区甘泉民俗风情小镇

  5.张掖市临泽县倪家营七彩丹霞小镇

  6.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马家窑洮砚小镇

  7.兰州市西固区河口黄河风情小镇

  8.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养生休闲小镇

  9.酒泉市肃州区酒泉玉文化小镇

  10.兰州市榆中县青城历史文化小镇

  11.定西市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小镇

  12.陇南市康县阳坝生态度假小镇

  13.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小镇

  14.陇南市成县西狭颂文化养生小镇

  15.兰州市皋兰县什川梨园小镇

  16.庆阳市华池县南梁红色旅游小镇

  17.甘南州夏河县拉卜楞民族风情小镇

  18.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香草小镇

 

 

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6年10月20日

 

在示范小城镇建设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实力小镇、特色小镇、花园小镇,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结合供给侧改革,贯彻新的发展理念,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提升全市小城镇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增强小城镇核心竞争力和人口吸附能力,使我市小城镇更具实力、更具活力、更具特色,造福于民。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市以示范小城镇为龙头,推进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设施园区发展,农村“三区”建设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支撑;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万企转型、众创空间以及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生动力。在示范小城镇基础上开展特色小镇建设,有利于实现人、地、钱、房各种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在全市范围内共建共有共享;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资源、资金,开放现有政策环境;有利于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从传统动力向新生动力驱动转变;从而促进我市城乡各类资源合理流动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异,实现一体化发展。

(二)目标要求。力争到2020年,创建10个实力小镇,20个市级特色小镇,上述30个小镇达到花园小镇建设标准,每个区因地制宜自主创建2到3个区级特色小镇。实力小镇以整建制街镇辖域范围进行考核,GDP要超200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要超40亿元;特色小镇可以考虑以特色街区为考核单位,一个特色小镇可以有几个特色街区,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传统产业的特色小镇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3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旅游特色小镇应参照结合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建设;花园小镇要实行城镇全面精细化网格化管理,有条件的街镇要建立智慧共享平台,成为智慧小镇,以风景美、街区美、功能美、生态美、生活美、风尚美为建设内容,居住社区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要达到100%,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要达到100%。

(三)产业定位。特色小镇产业,要结合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产业发展方向,立足打造十大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围绕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市特色文化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为导向,聚焦互联网智能制造、信息经济、生态农业、节能环保、民俗文化、电子商务、高端旅游、食品安全、健康养老等民生领域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重点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体制机制灵活、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专业特色小镇。

(四)规划引领。实力小镇要以推进产业集聚、高端高质、市场连接、历史传承等方面为发展重点,经济实力要强、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具有独特发展魅力;特色小镇要在现代产业、民俗文化、生态旅游、商业贸易、自主创新等多方面谋划发展,形成一镇一韵、一镇一品、一镇一特色;花园小镇要以城镇精细化精致化智能化管理为抓手,搭建智慧城镇共享平台,努力打造绿树环绕、花草覆盖、干净整洁、管理有序、清新亮丽的美丽小镇。

(五)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开放共享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内涵、历史传承、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政府要在建设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政策环境开放,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共建共有共享的目标上,提供服务保障。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体推进项目建设。

二、创建申报

(一)组织申报。各区按照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培育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规划、环境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明确四至范围和产业定位、落实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分解三年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分批审核。各区人民政府选择有资质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团队进行规划编制;市规划局初步审查各区特色小镇规划方案,择优选出市级特色镇创建对象后,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重点推荐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名单。

(三)培育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培育建设经验。

(四)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命名为天津市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区带项目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凡属特色产业聚集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具有高端高质的行业龙头企业集群的项目,经认定,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安排;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市里给予一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

(二)人才政策。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以成建制形式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研发机构,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相关资料,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50%以上符合我市引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才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已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专业技术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可办理随迁手续。

(三)财政政策。设立市级特色小镇专项补助资金,一是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从2016年起,按照一年期6%贷款利率,对每个实力小镇基础设施贷款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贴息扶持,对每个特色小镇基础设施贷款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扶持,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二是对验收达标的特色小镇,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发展建设。

(四)其他政策。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享受“两行一基金”贷款融资政策,列为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范围。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众创空间、万企转型升级项目在特色小镇生根开花的,为实力小镇、特色小镇、花园小镇发挥重大作用的,各部门可优先考虑给予重点扶持奖励政策;市乡村公路、四清一绿政策安排向特色小镇集中倾斜。

四、组织保障

(一)统筹协调推动。借助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统筹指导、综合协调、上下联动,全力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区要按季度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纳入市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市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在全省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兼顾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每个历史经典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根据每个特色小镇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
  (三)规划引领。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可放宽到5年。所有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四)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
  二、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全省重点培育和规划建设100个左右特色小镇,分批筛选创建对象。力争通过3年的培育创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对申报审定后纳入创建名单的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
  (四)验收命名。制订《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通过3年左右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60%给予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
  (二)财政支持。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
  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研究室、省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按季度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省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发展新常态,在全市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功能、社区特征的发展载体,是同业企业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对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传承展示独特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产业定位。每个特色小镇要根据我市“一基地四中心”的城市定位和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聚焦信息经济、旅游休闲、文化创意、金融、健康、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环保等重点产业,兼顾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以及地域特色产业,并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使之成为支撑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鼓励各区、县(市)重点发展以制造类、研发类产业为主体的特色小镇。

  (三)规划引领。每个特色小镇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产业、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为宜。鼓励有条件的小镇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各区、县(市)要结合“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统筹谋划本地区特色小镇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对每个细分产业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并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其产业类型优先布局到同类型的特色小镇内,以增强特色小镇特色产业的集聚度,形成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同时,要对各种产业类型的特色小镇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升质量。

  (四)投资效益。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每个特色小镇均要谋划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市级特色小镇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应达到30亿元以上(不含商品住宅和公建类房地产开发投资),金融、文创、科技创新、旅游等产业以及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县(市)级特色小镇投资额完成期限可放宽到5年,申报省级特色小镇的投资额原则上提高到50亿元。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规定的准入标准,力争3—5年后集聚一大批同业企业和中高级人才,小镇税收增幅显著。

  (五)运作模式。特色小镇应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均应明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各地政府要重点做好特色小镇建设的规划引导、资源整合、服务优化、政策完善等工作。

二、确立发展目标

   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统筹推进,省、市、区(县、市)三级特色小镇总数3年内力争达到100个左右,实现“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目标。

  (一)引领示范一批。重点推荐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投资项目落实、示范效应显著的小镇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单,该类小镇同时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二)创建认定一批。筛选出一批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融合叠加的特色小镇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通过3—5年的扶持培育,经验收通过后,可命名为市级特色小镇。

     (三)培育预备一批。对基本条件与省、市级特色小镇存在一定差距,但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的小镇,区、县(市)政府可自行制定扶持政策,作为区(县、市)级特色小镇进行培育,待发展壮大后再视情申请认定为省、市级特色小镇。

三、规范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在市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下设杭州市特色小镇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市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培育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按照要求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和产业定位、落实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分解三年(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分批审核。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分批次对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报协调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推荐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名单。

  (三)培育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省、市级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培育建设经验。

   (四)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评办制定考核办法。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协调小组同意后,可命名为杭州市特色小镇。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特色小镇建设协调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考评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政府研究室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特色小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对纳入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重大项目,所需农转用计划指标由市本级统筹安排。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级特色小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级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2.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3.财政支持政策。

   (1)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给当地财政。

  (2)对市级特色小镇内的众创空间,同时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在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每年给予补助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示范期内每年分别给予补助25万元和30万元。

  (3)对市级特色小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内特色小镇扶持政策,明确省、市扶持资金用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

   4.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市创投引导基金要加强与特色小镇项目的对接,鼓励其与特色小镇相关投资主体、其他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新设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相关项目的投入力度;市产业投资基金要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对特色小镇核心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实施跟投。

  5.市级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享受《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所规定的各项政策。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通过综合运用财税政策、打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体系、集聚低成本全要素的创新资源、举办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大会或论坛等手段,加大对高端产业项目和人才的招引力度;通过引入各类基金、发行债券以及运用PPP等建设模式,发挥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协同作用,拓宽融资渠道,以市场化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特色小镇建设。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

  建设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是我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各区做强做优主导产业,推进产业链(群)的集聚发展。为做好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特色小镇内涵

  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既可以依托现有的特色产业集聚载体优化提升,也可以以具有发展潜力的村庄为中心规划建设。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一)依托现有特色产业集聚载体优化提升的特色小镇(产业型特色小镇)。要求产业特色鲜明,能形成一定集聚效应,一般规划面积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核心区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3-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改造提升类9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

   (二)以具有发展潜力的村庄为中心规划建设的特色小镇(休闲农业型特色小镇)。要求乡村特色鲜明,具备发展特色产业或休闲农业的基础和潜力,交通条件相对比较便利,自然生态条件较好。一般以村庄为单元,以村集体为主体,可适当引入其它经济体合作开发,依托现有村落设施,进一步挖掘盘活村庄“三农”资源,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形成观光、民宿、农村电商等产业特色。3-5年内建成不少于3个特色产业项目并投入运营,投运次年每个特色产业项目当年度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3年后每个特色产业项目当年度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总体要求

  (一)深化认识。特色小镇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绿色化融合发展的新形式,是带动农民转岗创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新型发展载体,有利于加快高端要素集聚、产业转型升级和历史文化传承。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力争通过3-5年的培育,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

  (二)产业支撑。特色小镇要坚持产业为根、特色为本,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结合自身特质,找准产业定位,选择一个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 休闲农业型特色小镇要围绕“一村一特色”,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通过吸引专业人才或者企业,引导、培育特色,努力培育支撑村镇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三)政府引导。各区、镇政府要明确发展目标,全方位调动村民尤其是村“两委”的积极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村镇充满活力、健康发展。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

  (四)规划先行。发改、规划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精致宜居、“多规融合”的要求,确定主体功能区,统筹谋划全市特色小镇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区、镇政府和特色小镇的投资建设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规划特色小镇具体空间布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风貌建筑,结合景观提升,打造优美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特色小镇要按照3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分别按4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

  (五)市场运作。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坚持龙头企业带动,鼓励农民参股,推动产业规模化经营;发挥国企投融资和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视品牌打造,促进品牌增值和农民增收。

  (六)乡村治理。要创新村组织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实现扁平化快捷管理和服务,营造平安和谐的乡村环境。鼓励小镇内企业、社会组织、从业者和村民等充分参与平台构筑、文化培育和社区建设,培育小镇自治,不设专门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各区政府按照我市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创建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镇化办)报送创建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由市城镇化办分批次对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市城镇化办向省城镇化办推荐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各区申报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对产业选择处于全市同类产业领先地位的优先考虑。

  (三)培育建设。各区政府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季度向市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市城镇化办不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创建经验。

  (四)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城镇化办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市城镇化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命名为厦门市特色小镇。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保障特色小镇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存量建设用地等。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对纳入省、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旅游、电商、民宿、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二)资金政策。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扶持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建设。各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小镇发展。对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从培育期起累计5年内,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缴市、区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比例安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特色小镇完成总体规划后,市发改委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预算内基建资金盘子给予50万元规划设计补助。市发改委牵头制订奖补办法,对一年内完成特色小镇总体规划、引进2个以上特色产业项目落地且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特色小镇(产业型特色小镇应同时满足:一年内整理可建设用地30万平方米以上、实现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市财政给予300万元的奖补资金。

  支持特色小镇组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特色小镇发行城投债和相关专项债券。2016-2018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特色小镇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

  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市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鼓励特色小镇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建设,市级财政按现行奖补政策给予支持。

  支持市级特色小镇内的众创空间争创市级众创空间,享受现行政策补助,即运营1年以内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

  对市级特色小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综合考虑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政策。开展对特色小镇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将其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等人才政策。

  (四)改革创新政策。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实施我市先行先试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

  (五)民宿政策。本着鼓励、引导、规范民宿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宿业及治安、消防等政策措施。对经备案,并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的民宿在经营满一定期限后给予开办奖励。组织开展对民宿进行评比,对评定为精品民宿的给予奖励。相关政策由市旅游局、公安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品牌政策。

  1.文化方面。对于特色小镇文化内涵挖掘传承,其成果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项的奖补资金。其中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标准包括:展览展示馆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级专家团队审定;影视剧/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舞台剧获得文化部评奖或推荐至境外演出;承办国家级文化体育活动等。

  2.旅游景区方面。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100万元。

  3.休闲农业方面。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的扶持政策规定。

  (七)其他方面。对符合省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16〕23号)等文件要求的特色小镇,市城镇化办积极推荐创建省级特色小镇。经省政府审核公布的特色小镇,同时享受我市特色小镇的扶持政策。在创建特色小镇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国家和省级、市级优秀称号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特色小镇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和省、市表彰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联动和协调,整合优化政策资源,合力推动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有力开展,给予特色小镇强有力的政策扶持。要加强本市各特色小镇之间的交流互鉴,营造互比互学、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二)实行重点扶持。各区政府要根据市特色小镇培育遴选标准和任务,制定培育计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推介,实行领导挂钩、部门挂钩、国企挂钩、重点培育、重点发展。市直部门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要对特色小镇给予倾斜支持。对于启动快、前景好、高投入、高产出、年度考核优秀的特色小镇,给予重点扶持。

  (三)推进责任落实。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托市城镇化办,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区政府是特色小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区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四)加强动态监测。有关区按季度向市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市城镇化办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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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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